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选举办法、任期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应当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