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业主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照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业主撤销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