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公共信用管理,依照国家、省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归集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