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或者续聘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