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或者安置房交付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安置房认购人明示、作出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安置房交付的附随材料。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