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等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具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从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公示成员名单。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或者变更账户。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