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十日内,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即将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换届选举的,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展换届工作。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