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