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