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业主自荐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二)社区(村)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推荐。
鼓励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业主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筹备组、即将届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书面提出;筹备组、即将届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