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