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北两山绿化范围内,国家所有的绿化用地,由武都区人民政府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造林绿化。

实施退耕还林的绿化用地,由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负责造林绿化。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