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