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