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