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暴雨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暴雨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暴雨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旅游、通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暴雨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相协调,提出暴雨灾害防御具体措施要求,避免、减轻暴雨灾害的影响。

暴雨灾害防御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将相关内容纳入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