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防御知识宣传以及风险隐患排查;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居)民开展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将暴雨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