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边远农村、山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及维护,因地制宜完善广播、高音喇叭、报警器、铜锣、口哨等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配备卫星通讯设备,重点保障水文站点以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数据传输需求。
电力、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用电、供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应急抢险、通信、医院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和用水需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医药器械、救护车等配置标准。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