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交通、通信、照明、排水、救生器材等必要的救援装备。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暴雨灾害防御需要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并在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