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依法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立老年护理站点、康复中心以及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提供居家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康复护理、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