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融合、规模发展、县域统管、平急两用的原则,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所有工程逐步实现专业化管护。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