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三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三线管理的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三线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非法阻挠建设、整治等妨碍三线管理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三线管理工作,发现违反三线管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