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三线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压占三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接驳、搭挂三线;(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三线标识;(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可能危害三线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