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三线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压占三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迁移、接驳、搭挂三线;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三线标识;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可能危害三线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