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三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线路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和公共路由规划,指导三线运营企业制定本企业线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向同级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线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线路年度施工总体安排、挖掘道路施工计划、整治计划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线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管线建设、改造等事项,合理安排管线工程施工时序,避免重复挖掘道路。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