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通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二)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