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