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先取得营运权,签订营运权使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巡游车经营许可。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实际情况,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对相对独立区域分别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制定营运权授予政策,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使用年限、服务质量等要求。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先取得营运权,签订营运权使用合同,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巡游车经营许可。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实际情况,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对相对独立区域分别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制定营运权授予政策,明确营运权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车辆配置最低标准、车辆最长使用年限、服务质量等要求。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