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依法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在涉及驾驶员收入分配、班费额度、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听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的意见。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行业治理,预防和化解行业纠纷,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