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支持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

出租汽车相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应急运输保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