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保障与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出租汽车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执法联动,依法开展专项检查和综合整治,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