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