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转送相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