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终止履行职责并指导改选。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予以公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居(村)民委员会履职自动终止。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