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业主委员会终止履行职责并指导改选。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予以公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居(村)民委员会履职自动终止。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