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支持优秀青年依法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青年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机制,培养、推荐优秀青年到基层任职以及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农村工作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等,参与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等活动。鼓励青年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标准制定,以及城乡公共空间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符合条件的户籍不在本村(社区)的青年,依法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