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第八十条有效物业保修期届满六十日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的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