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物业保修期届满六十日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对物业的质量进行全面查验。经查验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