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第七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