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及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