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根据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方式。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公开发布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指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定期监测并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物业服务费时参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