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监管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