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监管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