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一)业主自荐或者推荐;(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员干部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