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业主自荐或者推荐;

(二)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党员干部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