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不得影响日常交通和消防车辆通行。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书面决定,请求协助、指导划定前款规定的停车泊位、行车路线和消防车通道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