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可信可管、互联互通、价值共创的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发挥公共数据引领作用,融合应用各类数据,实现数据合规使用、安全开发、可信交付,充分释放数据价值。
鼓励企业参与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支持企业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建设企业可信数据空间、行业可信数据空间等设施,构建多方互信的数据应用环境,协同上下游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促进产业链数据应用。
本条例所称可信数据空间,是指基于共识规则,联结多方主体,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的一种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是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是支撑构建国内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