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数据、统计、数字经济等部门应当建立数据产业运行监测机制,常态化开展数据产业监测分析,加强对数据产业的调查分析,为数据应用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