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资源及其处理后形成的非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依法自主定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