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共享开放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依法运营、共享、开放其自有数据,扩大数据要素供给。鼓励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发挥带动作用,提供公共性、基础性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赋能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