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共享开放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等前提下,依法有序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放公共数据。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要求,完善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组织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会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