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资料、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