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并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