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有效没有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意见后,结合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