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良渚古城遗址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推进良渚文化传承发展,在确保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利用良渚古城遗址遗产资源,构建多元化、分层次的文化产品与社会服务供给体系。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创新良渚古城遗址遗产活化利用模式,探索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展示方式。

鼓励开展良渚文化有关的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拓展多元化文化体验场景,推动良渚古城遗址品牌体系建设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鼓励依托良渚古城遗址遗产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旅游等活动;鼓励考古发掘工地对社会公众开放,发挥良渚古城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