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良渚古城遗址实行整体保护,保护对象包括:
(一)城址:宫殿区、内城遗址、外城遗址、古河道等;
(二)外围水利系统:山前长堤、谷口高坝、平原低坝等;
(三)分等级墓地(含祭坛):瑶山墓地(含祭坛)、反山墓地、姜家山墓地、文家山墓地、卞家山墓地等;
(四)城外聚落遗址:荀山聚落遗址群、姚家墩聚落遗址群等;
(五)以玉器为代表的出土器物:玉器、陶器、石器、漆木器等;
(六)相关的历史与自然景观等环境要素,以及其他承载了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